经贸百科 | 中国—东盟自贸区原产地标准填报要点提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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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情况


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多层印制电路板粘结片至马来西亚,向海关申请办理中国—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(FORM E),申报原产地标准为“品目改变(CTH)”。经核实,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,不满足品目改变要求,原产地标准填报错误。海关对该申请作退回处理,并指导该公司完成正确填报。


要点分析


申请中国—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时,企业应如何填报原产地标准?

申请中国—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时,企业应根据货物符合原产资格条件的情形,在“原产地标准”栏目填写相应内容,具体为:符合“完全生产或者获得”填写“WO”;符合“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”填写“PE”;符合“使用非原产材料,但经过实质性改变”,根据实际情况填写“PSR”“CTH”或“RVC百分比”


对“使用非原产材料,但经过实质性改变”的货物,分别对应以下情况确定原产地标准栏目的填写内容:

(1)对列入《中国—东盟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》清单(以下简称“PSR清单”),且满足该清单中规定原产地标准的,原产地标准栏目填写“PSR”;

(2)对列入《中国—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》第四条第一款(二)所规定的品目改变章节清单(以下简称“CTH清单”),且根据产品4位税级归类改变情况可判定满足品目改变要求的,原产地标准栏目填写“CTH”;

(3)对满足区域价值成分≥40%的,原产地标准栏目填写“区域价值成分(RVC百分比)”。


本案例中的公司应如何填报原产地标准?


本案例中的公司出口马来西亚的多层印制电路板粘结片,货物离岸价(FOB)为4.1美元,其成本构成如下表所示。


经调查分析,多层印制电路板粘结片未列入PSR清单。生产该多层印制电路板粘结片(HS编码701990)使用来自韩国(非东盟成员国)的原材料玻璃纤维板,4位税级归类未发生改变,不满足品目改变要求。产品区域价值成分为60.2%[计算过程为:(4.1-1.2-0.1-0.08-0.25)÷4.1],满足区域价值成分≥40%的条件。因此,该公司应在原产地标准栏目填写RVC百分比,即“60.2%”。


企业如何查询原产地相关政策?

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,促进企业通关便利,海关搭建“中国海关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”,为企业利用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提供“一站式”服务。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,通过“特色专区—中国海关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—原产地政策法规”栏目查询相关自贸协定货物原产地管理政策文件。


案例启示


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,货物满足原产地规则的要求,即具备协定原产资格,可以申请享受进口缔约方所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。准确利用关税减让政策,企业不仅能够降低成本、扩大出口,更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品牌国际化,不断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。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加强对原产地规则的学习,用好自由贸易协定优惠。


来源:《中国海关》杂志


2025-08-07 08:39:02